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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本局網站資料,並建立資料維護機制,以確保上網資料之正確性與時效性,特訂定本要點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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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所稱之網站資料以建置於本局網際網路伺服主機上之資料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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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網站之資訊安全管理採集中式管理,由本局資訊室統籌建立網站安全防護機制,並防止網頁受到惡意竄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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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網站網頁資料維護分工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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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資訊室為主網站管理者,各分局及直屬隊指派專人擔任子網站管理人員,負責後台網站管理、權限設定、新增網頁及刊登上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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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各單位應依網站維護權責表,對於相關業務之網頁內容,指派專人管理,網頁資料、表格應常檢視保持最新版本,無過期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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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料上網之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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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料提供:由資料提供單位負責將原始資料(含書面資料及電子檔)蒐集及彙整並檢核資料之正確性,彙整簽陳第一層決行後,依第四點第二項附表所列單位負責掛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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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網頁製作:新增網頁由各網站承辦人負責製作,至例行更新網頁部分,授權相關業務單位由後台網站管理系統製作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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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料上網:網頁內容經檢視、校對無誤後,並經後台網站管理系統審核機制審核後上網,供民眾查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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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料校對:網頁內容由本局資料提供單位線上檢視或列印校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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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各分局因個別需求,需自行製作所屬網頁部分,由各分局自行維護所屬網頁內容,各單位網頁維護人員,將更新後之網頁資料,上傳至本局網際網路伺服主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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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網頁製作設計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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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各單位自行設計之網頁,需符合行政院無障礙網站規範、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詮釋資料及分類檢索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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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單位所提供之資料,凡涉及個人資料保護、資料安全維護及智慧財產權等相關事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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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網站維護系統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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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網站總管理者為資訊室,負責配發、管理本局主網站各系統及子網站單位管理者帳號,各分局及直屬隊網站承辦人負責配發、管理所屬子網站使用者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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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網路報案系統由勤指中心為總管理者,負責配發、管理本局所有網路報案系統管理者及單位使用者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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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述人員異動時應即遞補及刪除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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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確保系統安全,請各相關人員每六個月至少變更密碼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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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網站維護管理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